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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住客之間締結之住宿合約及與其相關之合約,遵照本條款之規定(以下稱為「本條款」),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遵照法令或一般確立之常規。
  2. 本酒店於不違反法令及常規之範圍內應允特約時,則無論前項規定,以該特約為優先。

第2條 申辦住宿合約

  1. 欲向本酒店申辦住宿合約者,須將下列事項提交給本酒店。
    1. (1)住宿者姓名
    2.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3. (3)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另表第1之基本住宿費。)
    4. (4)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客在住宿期間,如在超過前項第2號之住宿日期後,要申請繼續住宿,本酒店將視同該申請提出時,已申辦新的住宿合約,進行處理。

第3條 住宿合約之成立等

  1. 住宿者應同意遵守本條款和各項使用規則,方可入住。
  2. 若住宿者是未成年人且本酒店認定有必要的情況下,則需獲得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提交同意書後方可入住。
  3. 住宿合約在本酒店允諾前條之申辦時,即視同成立。惟證明本酒店未允諾時,則不在此限。
  4. 住宿合約依前項規定成立後,須於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規定之申辦費用,申辦費用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則算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惟對於特定住宿日期或特定住宿方案等,以全額支付為前提的住宿,則不在此限。
  5. 申辦費用將先用於充當住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在發生符合第6條及第19條之規定的事態時,則於違約金之後依序充當為賠償金,如有餘額,則依照第13條之規定,在支付費用時歸還。
  6. 如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酒店指定至日期支付該項之申辦費用,住宿合約即失去效力。惟以本酒店已告知住客申辦費用之指定付款日期相關事宜為限。

第4條 不須支付申辦費用之特約

  1. 無論前條第4項之規定,本酒店在合約成立後,仍有可能應允不須支付該項申辦費用之特約。
  2. 允諾申辦住宿合約之際,如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申辦費用,以及未指定該申辦費用之付款日期,則視為應允前項之特約進行處理。

第5條 拒絕締結住宿合約

  1. 本酒店於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締結住宿合約。
    1. (1)住宿之申辦不符合本條款。
    2. (2)因客滿而沒有空房。
    3. (3)欲住宿者經查明屬於日本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包含後續之修訂。)第2條第6項所規定之法定傳染病(以下統稱「法定傳染病」。)患者等(日本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以下同。)時。
    4. (4)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
    5. (5)欲住宿者有從事違反住宿相關法令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
    6. (6)欲住宿者經認定,可能進行顧客騷擾行為時(另表第2所示)。或經認定曾經有過同樣的行為時。
    7. (7)欲住宿者經認定,可能涉及賭博或其他違法行為時。
    8. (8)欲住宿者的言行對其他住客帶來明顯的困擾。
    9. (9)欲住宿者經認定,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時:
      1. i)「防止暴力團員之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所定義之指定暴力團及指定暴力團員等(以下簡稱為「暴力團」及「暴力團員」)或其相關人士、其他反社會勢力。
      2. ii)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事業活動之法人、其他團體。
      3. iii)法人,其董事之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者。
    10. (10)欲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而有對其他住客帶來困擾之虞。欲住宿者的言行對其他住客帶來明顯的困擾。(東京都條例)
    11. (11)欲住宿者不遵守本酒店所規定之使用規則時。

第6條 住客的合約解除權

  1. 住客有權向本酒店提出請求,解除住宿合約。
  2. 如因歸責於住客之事由而完全或部分解除合約時(本酒店根據第3條第4項規定指定申辦費用的支付日期且請求支付時,住客在完成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的情形除外。),本酒店將根據第3條之規定,收取違約金。惟本酒店應允第4條第1項規定之特約時,根據應允之特約,關於住客解除住宿合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以本酒店提前告知住客為前提。
  3. 住客在未聯絡酒店且住宿當天晚上8點(提前明示預計抵達時間時,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後仍未抵達酒店時,本酒店將可能視為住客解除住宿合約,進行處理。

第7條 本酒店之合約解除權

  1. 本酒店於下列情況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約。
    1. (1)住客明確為法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2. (2)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
    3. (3)住客有從事違反住宿相關法令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曾有過同樣行為。
    4. (4)經認定,可能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員工(工作人員),進行顧客騷擾行為時(另表第2所示)。或經認定曾經有過同樣的行為時。
    5. (5)住客經認定,在住宿期間可能涉及賭博或其他違法行為時。
    6. (6)言行對其他住客帶來明顯的困擾。
    7. (7)欲住宿者經認定,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時:
      1. i)「防止暴力團員之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所定義之指定暴力團及指定暴力團員等(以下簡稱為「暴力團」及「暴力團員」)或其相關人士、其他反社會勢力。
      2. ii)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事業活動之法人、其他團體。
      3. iii)法人,其董事之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者。
    8. (8)欲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而有對其他住客帶來困擾之虞。欲住宿者的言行對其他住客帶來明顯的困擾。(東京都條例)
    9. (9)當發現未成年人住宿者在沒有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偽稱有同意,或偽稱年齡已達成年時
    10. (10)不遵守本酒店規定之使用條款的禁止事項。
  2. 本酒店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會收取住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的費用。

第8條 登記住宿

  1. 住客在住宿日當天,須於本酒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1)住客的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
    2. (2)外國人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刻
    4. (4)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3條之費用時,須於前項登記時先行出示。同時,本酒店需確認該支付方式是否可在本酒店使用

第9條 住宿規定人數

  1. 各客房的住宿規定人數為4名。在不占床的情況下,每張床最多可供1名兒童免費使用(不占床的兒童規定人數最多為2名),在不占床的情況下,12歲以下兒童為免費入住的對象。

第10條 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15:00至翌日12:00。惟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2. 無論前項之規定,本酒店有可能應允在該項規定之時間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1. (1)超過3小時以內,收取客房費用的3分之1
    2. (2)超過6小時以內,收取客房費用的2分之1
    3. (3)超過6小時以上,收取客房費用全額

第11條 遵守使用條款

  1. 住客於本酒店內,須遵守於本酒店內出示的本酒店訂定之使用條款。

第12條 營業時間

  1. 本酒店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設置的手冊、官方網站、各處公告、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說明。
    1. i)櫃檯、收銀檯等服務時間:
      • 門禁 正面玄關   無
      • 櫃檯服務   24小時
    2. ii)飲食等(設施)服務時間:
      • 早餐: 7:00~9:30 Nouvelle Epoque、7:00~9:30 Yamazato(山里)(週六、週日、節假日:10:00)、等
      • 午餐: 11:30~14:30(Nouvelle Epoque、Yamazato(山里)、Sazanka、Toh-Ka-Lin(桃花林)、等)
      • 晚餐: 17:30~21:30(同上)
      • 其他飲食等:
        6:30~22:00 全天餐廳 Orchid
        11:30~22:00 Starlight(平日從17:00開始)
        15:00~24:00 Orchid Bar
        6:00~24:00(客房送餐服務)
    3. iii)附帶設施服務時間:
      • Okura Fitness & Spa (大倉健身中心&水療) 6:00~22:00
  2. 前項之時間,除了規定的定休日之外,在有需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有可能臨時變更。在此情況下,將利用適當的方法告知。

第13條 支付費用

  1. 住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之明細及其計算方法,遵照另表第1所示。
  2. 支付前項之住宿費用等時,須利用貨幣或本酒店許可之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法,於住客出發之際或本酒店請款時,在櫃檯收銀檯辦理。
  3. 本酒店向住客提供客房,並且可使用客房之後,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仍須收取住宿費用。

第14條 本酒店之責任

  1. 本酒店於履行住宿合約及與其相關之合約,抑或因不履行之而對住客帶來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惟該損害不是因責任應歸屬於本酒店之事由所引起時,則不在此限。
  2. 本酒店但為了處理萬一發生的事故等,有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5條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之處理

  1. 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客簽約之客房時,將在取得住客同意下,儘可能以相同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2. 無論前項規定,如本酒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將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用給住客,此補償費將充當損害賠償金。惟無法提供客房不是因責任應歸屬於本酒店之事由所引起時,則不支付補償費用。

第16條 寄託物等之處理

  1. 住客在櫃檯及收銀檯寄放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消失、損毀等之損害時,除不可抗力之外,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惟當本酒店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要求住客明白告知其種類和價值之聲明,而住客未能履行時,本酒店將以60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2. 住客攜帶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至本酒店內,且未寄放至櫃檯及收銀檯時,如因本酒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消失、損毀等損害,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惟住客未事先明白告知種類及價格之物品,除本酒店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該損害之賠償以30萬日圓為上限。

第17條 住客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1. 如住客的手提行李在住宿前先送達本酒店,僅本酒店在該行李送達前已事先得知時,才會負責收下保管,並在住客於櫃檯辦理住房之際交給住客。
  2. 住客退房後,如住客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忘在本酒店,在確知物主後,本酒店將聯絡該物主並尋求指示。惟未取得物主之指示或未能確知物主時,將於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7天,之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
  3. 在前2項的情況下,對於住客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本酒店的責任符合第1項時,將遵守前條第1項之規定,本酒店的責任符合前項時,則遵守該條第2項之規定。

第18條 停車之責任

  1. 如住客欲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無論車輛鑰匙的寄放情況如何,本酒店僅出借場所,不負責管理車輛。惟在停車場之管理上,因本酒店之故意或過失帶來損害時,將負責該賠償。

第19條 住客之責任

住客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酒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客須對本酒店賠償其損害。

第20條 住宿條款、使用規則之變更

  1. 本酒店於以下編號各項的情況下,可行使本酒店之裁量權,變更本條款及使用規則(以下統稱「條款等」。)。使用者應同意無異議接受此事項。
    1. (1)當條款等的變更符合住客的一般利益時。
    2. (2)當條款等的變更不違反締結契約之目的,並且考慮到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內容的相當性、變更的內容及其他與變更相關事宜為合理時。
  2. 當住客於變更後的條款等效力發生日以後使用本服務時,將視為已同意該條款等的變更。

第21條 免責事項

  1. 使用本酒店內之上網服務,須由顧客自行負責。在使用上網服務時,因系統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結果導致使用者蒙受之一切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另外,使用上網服務之際,如因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導致本公司及第三人發生損害,須賠償該損害。

第22條 語言及準據法

  1. 本條款以日語和中文書撰寫,惟當兩種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有矛盾牴觸時,所有事宜應優先適用日語版本。
  2. 有關就本條款所引起之一切紛爭,將由管轄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遵循日本的法令進行解決。

另表第1
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明細
住宿費用
  1. ① 基本住宿費、客房費用
  2. ② 服務費(①×15%)
  3. ③ 消費稅(①+②)×10%
  4. ④ 住宿稅(計算如下)
    住宿費用1人1晚
    …未滿1萬日圓的住宿:免收
    …1萬日圓以上~未滿1萬5千日圓的住宿:100日圓
    …1萬5千日圓以上的住宿:200日圓
追加費用
  1. ⑤ 餐點及其他使用費
  2. ⑥ 服務費(⑤×15%)
  3. ⑦ 消費稅(⑤+⑥)×10%

如稅法修改,則遵照修改後之規定。

另表第2
顧客騷擾行為(第5條第6項 及第7條第4項相關)

當反覆出現降低住宿費等其他內容難以實現的要求事項(有關住宿方面,推動消除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的相關法律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應消除社會歧視的情況則除外。)或使用包含粗魯、粗暴的言行、及其他對工作人員造成身心負擔的言行(推動消除營業人以欲住宿者的身心障礙為由予以差別待遇的相關法律第8條第1項之不當差別待遇所導致的行為,以及其他與此相應的合理理由除外。)提出要求,且需要對提出該要求者進行超出一般接待所需之勞力的行為(示例如下。)之情況,則將該行為視為顧客騷擾行為。

  • 構成身體攻擊(暴力行為、傷害等)、精神攻擊(脅迫、言語暴力、中傷等)的行為
  • 提出土下座要求等過度要求的行為
  • 限制對方行動、監禁等超過一定時間的拘束性行為(包含長時間打電話。)
  • 大吼、言語暴力等責罵工作人員的行為
  • 無正當理由未支付取消費、要求退款、提出商品交換或金錢補償等的過度要求行為(包含要求超出相較於其他住宿者之合理範圍的過度服務、反覆要求不當的住宿費折扣之行為等不當的要求行為。)
  • 反覆問相同問題、以缺乏社會相當性的方式要求道歉或提出投訴等的責任追究行為
  • 提出在執行規則或制度上無法對應的過度要求或投訴的行為
  • 暗示要在社群平台或媒體揭露(公開工作人員的姓名等)的脅迫行為
  • 跟蹤特定工作人員的行為
  • 其他與上記各種行為相應的行為

另表第3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收到解除合約通知日
合約申請人數 未通知且未入住 當天 前1天15點 14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一般 10人以内 100% 100% 100%
團體 11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50% 20%

 

(注)

    1. %為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率。
    2. 如縮短合約天數,將按照上述比率收取縮短天數的違約金。
    3. 有關貴賓室違約金的收取,參照另行規定。
    4. 關於團體客的違約金,上述比率僅供參考,違約金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5. 如團體客(11人以上)的一部分解除合約,將按照上述比率收取解約客房數量的違約金。
  • ※取消規定有可能因預約的住宿方案內容及時期、合約人數(一般預約、團體預約)等而異。詳情請確認預約方案,或洽詢客房預約部門、業務承辦人。

    使用條款

    本酒店為了讓住客安全、舒適地度過住房時間,基於住宿條款第11條,訂定使用條款如下,敬請遵守。如不遵守本條款,依照住宿條款第7條,將有可能不得不謝絕住宿及利用酒店內各設施。此外,如發生事故,有可能須由住客負擔損害,敬請特別留意。

    1.使用客房

    1. (1)從客房出發的逃生路線公布在客房入口大門背面,敬請確認。
    2. (2)非登記住宿者請勿住宿。
    3. (3)長期住宿不會帶來居住相關法律上之權利,敬請知悉。
    4. (4)未經法定監護人許可,謝絕未成年人單獨住宿。此外,亦謝絕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藥物、飲酒等失去理性,對其他住客帶來困擾及不安的使用者。
    5. (5)本酒店顧客俱樂部會員使用時,如未遵守住宿條款及使用條款,將依照該顧客俱樂部會員守則取消會員資格,並謝絕之後的使用。

    2.客房鑰匙

    1. (1)在住房期間離開客房時,請確認房門已鎖上。
    2. (2)利用酒店內的餐廳、酒吧之際,如要在帳單上簽名,請出示客房的房卡套。
    3. (3)在客房內或就寢之際,請務必扣上房門的「門扣」。
    4. (4)在離開本酒店時,請務必將客房的房卡歸還給櫃檯。

    3.訪客

    1. (1)夜間與訪客會面時,請前往大廳。
    2. (2)有人敲門時,請在扣上「門扣」的狀態下開門,或利用門鏡確認。此外,如認為對方是可疑人士,請聯絡副經理(撥10)。

    4.客房內

    1. (1)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在客房內及走廊使用暖氣、烹調用等的火燭等。此外,絕對不可在客房內烹調。
    2. (2)請勿在客房內火災多發區域吸菸,尤其是臥床,禁菸樓層亦禁止吸菸。 除指定吸菸區外,全館禁止吸菸。
    3. (3)出於安全考量,請只在視線範圍內為行動電源和類似裝置充電。如有發現任何異常狀況,請立即停止使用。存放裝置時,請置於視線範圍內,避免放置在手提包、公事包、抽屜、陽光直射處或高溫場所。離開房間時,請勿為行動電源充電。如果房內無人卻仍在充電,飯店職員可能會中斷充電。
    4. (4)未經酒店許可,請勿以業務行為、事務所、派對等住宿之外的目的使用客房。
    5. (5)未經酒店許可,請勿移動客房內的備品,或裝修、改造客房內。
    6. (6)請勿將客房內的小東西及備品帶出客房。
    7. (7)請勿將有損酒店外觀的物品放在窗戶旁。

    5.貴重物品

    在住房期間保管現金、有價證券、貴金屬及其他貴重物品時,請利用各客房裝設的出租保險箱(免費)。

    6.寄放物品

    如無特別指定,寄放物品的保管期間如下。過了保管期間的寄放物品,將依據法令視為無意領回之物品處理。
    使用宴會廳或餐廳時,如需將物品寄放於寄存處,請確保不要存入行動電源或類似裝置。

    1. (1)在櫃檯寄放給外客的物品

      1個月

    2. (2)寄放在衣帽間的物品

      1個月

    3. (3)寄放在儲藏室的物品

      3個月

    7.遺失物

    遺失物的保管期間為包含發現日在內7天,之後將交給最近的警察署,敬請知悉。

    8.使用停車場

    1. (1)在酒店腹地內,請遵從員工的引導及指示。
    2. (2)停車期間,請勿將貴重物品及其他物品留在車內。如在停車期間遺失、遭竊,本酒店概不負責。
    3. (3)住宿期間使用停車場時,1間客房僅可免費停1台車。出車時請告知櫃檯。
    4. (4)酒店員工無法代為移車,敬請見諒。
    5. (5)其他事宜請遵守本酒店的停車場管理規定。

    9.結帳

    1. (1)支付使用費時,請使用現金或禮券、住宿券、信用卡等,或是本酒店許可能替代的付款方法。
    2. (2)在住客抵達時,有可能會收取押金,敬請知悉。
    3. (3)即使在住房期間,也有可能要求結算費用,屆時敬請付款。此外,如在收到本酒店請款後仍不付款,將有可能要求住客退房。
    4. (4)由住宿者之外的人支付費用時,如未在規定的日期前付款,將向住宿者本人請款。
    5. (5)在非本酒店經營的ARCADE商店及酒店外購物時,恕不提供款項代墊服務,敬請知悉。
    6. (6)使用客房內的電話(包含國際電話)、傳真、數據線路時,將另收設施使用費,敬請知悉。
    7. (7)除了法定稅金之外,將酌收結帳金額15%的服務費,因此不需給小費。
    8. (8) 退房時請將房卡歸還給前台。

    10. 在酒店內,請勿攜帶下列物品或從事下列行為,以免造成其他顧客的困擾。

    1. (1)狗、貓、小鳥及其他玩賞動物。
    2. (2)起火或引火性物品。
    3. (3)發出惡臭、毒害的物品。
    4. (4)其他法令禁止攜帶的物品。
    5. (5)賭博、威迫性言行、擾亂風紀的行為,以及讓其他顧客厭惡或困擾(包含噪音等)的行為及言行。
    6. (6)穿著睡衣、室內拖鞋等離開房間。
    7. (7)移動裝設物品或用於非使用目的。
    8. (8)分發廣告、宣傳品,銷售、推銷物品等。

    11. 為了珍惜資源,敬請協助節電、節水。

    2025年9月改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