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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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缔结住宿合约及与其相关的合约,遵照本条款的规定(以下称为“本条款”),本条款未规定事项,则遵照法令或一般确立常规。
- 本酒店于不违反法令及常规范围内应允特约时,则无论前项规定,以该特约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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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申办住宿合约
- 欲向本酒店申办住宿合约者,须将下列事项提交给本酒店。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刻
-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另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 其他本酒店认为的必要事项
- 住客在住宿期间,如在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后,申请继续住宿,本酒店将视同该申请提出时,已申办新的住宿合约,进行处理。
- 欲向本酒店申办住宿合约者,须将下列事项提交给本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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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住宿合约的成立等
- 住宿者在同意本条款及各项使用规则后方可入住。
- 如果住宿者是未成年人且本酒店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在取得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提交同意书后方可入住。
- 住宿合约在本酒店允诺前条申办时,即视同成立。惟证明本酒店未允诺时,则不在此限。
- 住宿合约依前项规定成立后,须于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办费用,申办费用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则算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惟特定住宿日期或特定住宿套餐等,以全额支付为前提进行入住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 申办费用将先用于充当住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在发生符合第6条及第19条规定的事态时,则于违约金之后依序充当为赔偿金,如有余额,则依照第13条规定,在支付费用时归还。
- 第2项的申办费用如果未能按照该项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完成支付的情况下,住宿合同将视为失效。惟以本酒店向住客告知指定申办费用支付日期相关事宜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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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不须支付申办费用的特约
- 无论前条第4项规定,本酒店在合约成立后,仍有可能应允不须支付该项申办费用的特约。
- 允诺申办住宿合约之际,如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办费用,以及未指定该申办费用的付款日期,则视为应允前项特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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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拒绝缔结住宿合约
- 本酒店于下列情况下,可能不予缔结住宿合约。
- 住宿申办不符合本条款。
- 因客满而没有空房。
- 欲住宿者符合日本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包括之后的修改版。)第2条第6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以下称为“特定传染病”。)的患者等(日本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款中规定。以下相同。)的情况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
- 宿欲住宿者有从事违反住宿相关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
- 欲住宿者被认为有可能进行顾客骚扰行为(另表第2所示)时。或被认为过去曾有过同样的行为时。
- 欲住宿者被认为有可能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时。
- 欲住宿者的言行对其他住客带来明显的困扰。
- 欲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
- i)「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的相关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所指定的暴力团及指定暴力团员等(以下简称为「暴力团」及「暴力团员」)或其相关人士、其他反社会势力。
- ii)由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支配事业活动之法人、其他团体。
- iii)法人,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员者。
- 欲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而有对其他住客带来困扰之虞。欲住宿者的言行对其他住客带来明显的困扰。(东京都条例)
- 欲住宿者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 本酒店于下列情况下,可能不予缔结住宿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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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住客的合约解除权
- 住客有权向本酒店提出请求,解除住宿合约。
- 如因归责于住客之事由而完全或部分解除合约时(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4项规定指定申办费用的支付日期且请求支付时,住客在完成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约的情形除外。),本酒店将根据另表第3条之规定,收取违约金。惟本酒店应允第4条第1项规定之特约时,根据应允之特约,关于住客解除住宿合约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以本酒店提前告知住客为前提。
- 住客在未联络酒店且住宿当天晚上8点(提前明示预计抵达时间时,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后仍未抵达酒店时,本酒店将可能视为住客解除住宿合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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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本酒店的合约解除权
- 本酒店于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约。
- 住客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情况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引起之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
- 住客有从事违反住宿相关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或曾有过同样行为。
- 被认为可能会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职员(员工)实施顾客骚扰行为(另表第2所示)的情况时。或被认为过去曾有过同样的行为时。
- 住客被认为有可能会在住宿期间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时。
- 言行对其他住客带来明显的困扰。
- 欲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
- i)「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所指定的暴力团及指定暴力团员等(以下简称为「暴力团」及「暴力团员」)或其相关人士、其他反社会势力。
- ii)由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其他团体。
- iii)法人,其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员者。
- 欲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而有对其他住客带来困扰之虞。欲住宿者的言行对其他住客带来明显的困扰。(东京都条例)
- 查明未成年人住宿者在未经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谎称已获得同意,或者谎称其年龄为成年时
- 不遵守本酒店规定使用条款的禁止事项。
- 本酒店基于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约时,不会收取住客尚未接受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 本酒店于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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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登记住宿
- 住客在住宿日当天,须于本酒店柜台登记下列事项。
- 住客的姓名、住址及联络方式
- 外国人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刻
- 其他本酒店认为的必要事项
- 住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3条的费用时,须于前项登记时先行出示。此外,本酒店还需确认该支付方式是否能够在本酒店进行使用
- 住客在住宿日当天,须于本酒店柜台登记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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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住宿规定人数
- 各客房的住宿规定人数为4名。在不占床的情况下,每张床最多可供1名儿童免费使用(不占床的儿童规定人数最多为2名),在不占床的情况下,12岁以下儿童为免费入住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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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客房使用时间
-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15:00至翌日12:00。惟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及出发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 无论前项规定,本酒店有可能应允在该项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下列追加费用。
- 超过3小时以内,收取客房费用的3分之1
- 超过6小时以内,收取客房费用的2分之1
- 超过6小时以上,收取客房费用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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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遵守使用条款
- 住客于本酒店内,须遵守于本酒店内出示的本酒店规定的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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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营业时间
-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透过设置的手册、官方网站、各处公告、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说明。
- i)酒店前台、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 门禁 正面玄关 无
- 酒店前台服务 24小时
- ii)饮食等(设施)服务时间:
- 早餐: 7:00~9:30 Nouvelle Epoque、7:00~9:30 Yamazato(山里)(周六、周日、节假日10:00)、等
- 午餐: 11:30~14:30(Nouvelle Epoque、Yamazato(山里)、Sazanka、Toh-Ka-Lin(桃花林)、等)
- 晚餐: 17:30~21:30(同上)
- 其他饮食等:
6:30~22:00 全天餐厅 Orchid
11:30~22:00 Starlight(工作日从17:00开始)
15:00~24:00 Orchid Bar
6:00~24:00 (客房送餐服务)
- iii)附属设施服务时间:
- Okura Fitness & Spa(大仓健身中心&水疗) 6:00~22:00
- i)酒店前台、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 除了规定的固定休息日外,前项时间在有需要或不得已的情况下有可能临时变更。在此情况下,将利用适当的方法告知。
-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透过设置的手册、官方网站、各处公告、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说明。
-
第13条 支付费用
-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及其计算方法,遵照另表第1所示。
- 支付前项住宿费用等时,须利用货币或本酒店许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法,于住客出发之际或本酒店请款时,在酒店前台收银台办理。
- 本酒店向住客提供客房,并且可使用客房之后,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仍须收取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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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于履行住宿合约及与其相关的合约,抑或因不履行之而对住客带来损害时,将赔偿该损害。惟该损害不是因责任应归属于本酒店事由所引起时,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为了处理万一发生的事故等,已参加酒店赔偿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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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客签约的客房时,将在取得住客同意下,尽可能以相同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 无论前项规定,如本酒店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将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用给住客,此补偿费将充当损害赔偿金。惟无法提供客房非因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所引起时,则不支付补偿费用。
-
第16条 寄存品等的处理
- 宿住客在酒店前台及收银台寄存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消失、损毁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之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惟当本酒店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要求住客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情况下,住客未予说明时,本酒店将在60万日元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 住客携带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至本酒店内,且未寄存于酒店前台及收银台时,如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丢失、损毁等损害,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惟住客未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该损害的赔偿以30万日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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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住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如住客的手提行李在住宿前先送达本酒店,仅本酒店在该行李送达前已事先得知时,才会负责收下保管,并在住客于酒店前台办理入住之际交给住客。
- 住客退房后,如住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忘在本酒店,在确知物主后,本酒店将联络该物主并寻求指示。惟未取得物主指示或未能确知物主时,将于包含发现日在内保管7天后交给最近的警察局。
- 在前2项的情况下,对于住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符合第1项时,以前条第1项规定为准,符合前项时,则以同条第2项规定为准。
-
第18条 停车责任
- 如住客欲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无论车辆钥匙的寄放情况如何,本酒店仅出借场所,不负责管理车辆。惟在停车场的管理上,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带来损害时,将负责该赔偿。
-
第19条 住客责任
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蒙受损害时,该住客须对本酒店赔偿其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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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住宿条款和使用规则的变更
- 本酒店在以下编号各项的情况下,根据自行斟酌决定,可以变更本条款及使用规则(以下称为“条款等”。)。使用者应接受且没有异议。
- 条款等的变更符合住客的一般利益时。
- 条款等的变更不违反签订合同的目的,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相当性、变更的内容及其他变更相关事宜为合理时。
- 在变更后的条款等生效的日期后,住客使用本服务时,将视为住客已同意条款等的变更。
- 本酒店在以下编号各项的情况下,根据自行斟酌决定,可以变更本条款及使用规则(以下称为“条款等”。)。使用者应接受且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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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免责事项
- 用本酒店内上网服务,须由住客自行负责。在使用上网服务时,因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结果导致使用者蒙受的一切损害,本酒店概不负责。另外,使用上网服务之际,如因本酒店判断为不适当行为,导致本酒店及第三人发生损害,须赔偿该损害。
-
第22条 语言及准据法
- 本条款制作成日文版中文版,惟当条款的两种语言间存在不一致或差异时,日文版将优先适用于所有条款。
- 关于本条款引起的一切纠纷,由管辖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据日本的法令进行解决。
另表第1
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第2条第1项、第3条第2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明细 | |
---|---|
住宿费用 |
|
追加费用 |
|
如税法修改,则遵照修改后规定。
另表第2
顾客骚扰行为(第5条第6项及第7条第4项相关)
顾客要求降低住宿费及其他内容上难以实现的事项(关于住宿方面,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问题的相关法律第2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消除社会壁垒的情况除外。)或者使用夹杂着粗鲁、粗暴的言行,及其他给员工的身心带来负担的言行(营业者对欲住宿者采取了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问题的相关法律第8条第1项的不正当歧视性对待所引起的情况及其他存在等同于此的合理理由的情况除外。)提出要求,且我方需要对提出此要求者重复进行超出通常接待所需劳力的行为(以下举例说明。)时,则顾客的相关行为将被视为顾客骚扰行为。
- 构成身体攻击(暴力行为、伤害等)、精神攻击(胁迫、言语暴力、诽谤等)的行为
- 提出土下座要求等过分要求的行为
- 限制对方行动、监禁等超过一定时间的限制性行为(包括长时间打电话。)
- 大吼、言语暴力等责骂员工的行为
- 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取消费、要求退款、提出更换商品或金钱赔偿等过分要求的行为(包括与其他住宿者相比,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过度服务、反复要求在住宿费上给予不正当折扣行为等提出不正当要求的行为。)
- 反复提出相同的问题、以缺乏社会相当性的方式要求道歉或提出投诉等进行追责的行为
- 对无法在运用规则或制度下进行处理的事情提出过度要求或投诉的行为
- 暗示要在SNS或大众传媒上曝光(公开员工姓名等)的胁迫行为
- 跟踪特定员工的行为
- 其他符合上述各项行为的行为
另表第3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收到解除合约通知日 | |||||||
---|---|---|---|---|---|---|---|
合约申请人数 | 未通知且未入住 | 当天 | 前1天15点 | 14天前 | 30天前 | 60天前 | |
一般 | 10人以内 | 100% | 100% | 100% | |||
团体 | 11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20% |
(注)
- %为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 如缩短合约天数,将按照上述比例收取缩短天数的违约金。
- 有关贵宾室违约金的收取,参照另行规定。
- 关于团体客的违约金,上述比例仅供参考,违约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 如团体客(11人以上)的一部分解除合约,将按照上述比例收取解约客房数量的违约金。
※取消规定有可能因预约的住宿方案内容及时期、合约人数(一般预约、团体预约)等而异。详情请确认预约方案,或咨询客房预约部门、业务承办人。
使用条款
本酒店为了让住客安全、舒适地度过住房时间,基于住宿条款第10条,订定使用条款如下,敬请遵守。如不遵守本条款,依照住宿条款第7条,将有可能不得不谢绝住宿及利用酒店内各设施。此外,如发生事故,有可能须由住客承担损害,敬请特别留意。
-
1.使用客房
- 从客房出发的逃生路线图公布在客房入口大门的背面,敬请确认。
- 非登记住宿者请勿住宿。
- 长期住宿不会带来居住相关的法律权利,敬请知悉。
- 未经法定监护人许可,谢绝未成年人单独住宿。此外,谢绝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药物、饮酒等失去理性,对其他住客造成困扰及不安的使用者。
- 本酒店顾客俱乐部会员使用时,如未遵守住宿条款及使用条款,将依照该顾客俱乐部会员守则取消会员资格,并谢绝之后的使用。
-
2.客房钥匙
- 在住房期间离开客房时,请确认房门已锁上。
- 利用酒店内的餐厅、酒吧之际,如要在账单上签名,请出示客房的房卡套。
- 在客房内或就寝之际,请务必扣上房门的“门扣” 。
- 在离开本酒店时,请务必将客房的房卡归还于酒店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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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访客
- 夜间与访客会面时,请前往大厅。
- 有人敲门时,请在扣上“门扣”的状态下开门,或利用猫眼确认。此外,如认为对方是可疑人士,请联络副经理(拨10)。
-
4.客房内
- 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在客房内及走廊使用暖气、烹调用等的火烛等。此外,绝对不可在客房内烹调。
- 请勿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抽烟,尤其是床上。
- 未经酒店许可,请勿以业务行为、事务所、派对等住宿之外的目的使用客房。
- 未经酒店许可,请勿移动客房内的备品,或装修、改造客房内。
- 请勿将客房内的附属备品带出客房。
- 请勿将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放在窗户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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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贵重物品
在住房期间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他贵重物品时,请利用设置于各客房的出租保险箱(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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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寄存物品
如无特别指定,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间如下。过了保管期间的寄存物品,将依据法令视为无意领回的物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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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前台寄存给外客的物品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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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在衣帽间的物品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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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在储藏室的物品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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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遗失物
遗失物的保管期间为包含发现日在内7天,之后将交给最近的警察局,敬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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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停车场
- 在酒店置地内,请遵从员工的引导及指示。
- 停车期间,请勿将贵重物品及其他物品留在车内。如在停车期间遗失、遭窃,本酒店概不负责。
- 住宿期间使用停车场时,1间客房仅可免费停1台车。出车时请告知酒店前台。
- 酒店员工无法代为移车,敬请知悉。
- 除此之外,请遵守本酒店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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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账
- 支付使用费时,请使用现金或礼券、住宿券、信用卡等,或是本酒店许可能替代的付款方法。
- 在住客抵达时,有可能会收取押金,敬请知悉。
- 即使在住房期间,也有可能要求结算费用,届时敬请付款。此外,如在收到本酒店请款后仍不付款,将有可能要求住客退房。
- 由住宿者之外的人支付费用时,如未在规定的日期前付款,将向住宿者本人请款。
- 在非本酒店经营的 ARCADE 商店及酒店外购物时,恕不提供款项代垫服务,敬请知悉。
- 使用客房内的电话(包含国际电话)、传真、数据线路时,将另收设施使用费,敬请知悉。
- 除了法定税金之外,将酌收结账金额 15% 的服务费,因此不需给小费。
-
10. 在酒店内,请勿携带下列物品或从事下列行为,以免给其他住客造成困扰。
- 狗、猫、小鸟及其他玩赏动物。
- 起火或引火性物品。
- 发出恶臭、毒害的物品。
- 其他法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 赌博、威迫性言行、扰乱风纪的行为,以及让其他住客厌恶或困扰(包含噪音等)的行为及言行。
- 穿着睡衣、室内拖鞋等离开房间。
- 移动装设物品或用于非使用目的。
- 分发广告、宣传品,销售、推销物品等。
-
11. 为了珍惜资源,敬请协助节电、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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